30万元鱼缸爆裂索赔一分未得

顾小姐花巨款制作安装的海水鱼缸系统在使用两年后发生爆裂,鱼缸里的观赏鱼、珊瑚全部死亡,地板、家具、电器等损坏。为确定责任,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鱼缸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鱼缸交付使用已两年,未见异常情况发生,说明设计、安装能够满足使用荷载要求。鉴定还认为,根据钢化玻璃工艺性能分析,钢化玻璃中残留硫化镍颗粒较为活跃,易引起自爆。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鱼缸主人顾小姐要求判令上海强进水族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7万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家住闵行区银都路的顾小姐购置新房,除了添置新潮家具电器外,顾小姐还想在宽畅的大厅设置一个大鱼缸。 2005年11月4日,她与上海强进水族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定制海水鱼缸系统,总价高达30.6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强进公司应保证鱼缸的安全质量,质量保证期为1年。2006年9月,这个造价不菲的大鱼缸终于在顾小姐新居亮相。

顾小姐享受着大鱼缸带给她的无穷乐趣。不料,却发生了难以置信的 “惨”剧。 2008年10月6日,正常使用中的鱼缸突然发生爆裂,致使鱼缸中水溢出,造成鱼缸内观赏鱼、珊瑚死亡及地板、家具、电器等损坏的严重后果。

顾小姐认为,钢化玻璃具有残留硫化镍颗粒活跃导致自爆的特性,属于鱼缸的产品缺陷。依照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顾小姐将强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鱼缸造价30.6万元、公证费2000元、家电及房屋装潢受损费13.2万元和司法鉴定费3万元,共计47万元。

强进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顾小姐购买鱼缸安装完毕并验收,其设计与制作均按合同办理,鱼缸所使用的材料都符合标准,且在使用两年来都没有发生问题。现经过鉴定,鱼缸所使用的钢化玻璃、硅胶均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方法也满足施工要求。发生爆裂是由于钢化玻璃自爆引起的,而钢化玻璃的自爆是有几率的,故强进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经顾小姐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鱼缸的破裂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海水鱼缸破裂是由于钢化玻璃自爆所致。专家组认为,鱼缸自交付使用已两年,未见异常情况发生,说明设计、安装能够满足使用荷载要求。但根据钢化玻璃工艺性能分析,钢化玻璃中残留硫化镍颗粒较为活跃,易引起自爆。

法院认为,海水鱼缸选择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制作海水鱼缸的材料以及海水鱼缸的制作方案,是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而钢化玻璃由于现行工艺上的原因均存在残留硫化镍颗粒较为活跃的现象,易引起自爆的原因是由于钢化玻璃的内在因素所致,因此强进公司制作的海水鱼缸不能被认定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不能被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同时,对钢化玻璃表面贴硬膜、加筋、均质处理可以减少自爆的几率,但并不能绝对避免钢化玻璃自爆的可能,且签订的合同也没有约定需对钢化玻璃采取相应的措施,故顾小姐主张要求赔偿海水鱼缸的造价及因海水鱼缸爆裂所引发其他损失包括公证费、房屋装潢及家电受损费以及司法鉴定费等费用的理由,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据此,法院未支持顾小姐的诉讼请求。(上海法治报)